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名额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给学校,学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二、三年级学生人数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具体组织实施,等额申报。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至评定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积极组织或参与各类活动及竞赛;
(六)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具有学校学籍的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上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包括必修课和限选课,下同)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且没有不及格科目。若上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要提交详细的佐证材料。“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或取得同等的学术研究成果。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9至10月,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二)学生民主评议。辅导员核实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时家庭经济困难是前提,品学兼优是主导。学生民主评议结果在参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充分征求和听取师生的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签署意见,报二级学院评审。
(三)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召开评审会,对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情况集中审议,评审结果在本学院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材料审核、汇总,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五)学校评审。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集中审议。经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院务会审议。院务会审议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时按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学生申请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的申请表,严格按要求完整、规范填写申请信息。各二级学院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造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名单表,提交学校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处负责将应发资金及时转入市教委指定的代发账户,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其获奖情况由各二级学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九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受理学生对评审工作的质疑投诉,对有效投诉及时更正并回复。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受理评审与发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金莎4399网址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建工职院〔2022〕24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